问:
您好!将于2021年6月生效实施的《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对于医学检验报告的要求中没有要求必须盖检测单位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具体要求为:(十一)医学检验报告或诊断报告内容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至少应当包括:
1.检查单号、标本类型、临床诊断、检验方法、仪器型号、互认项目提示。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独立或其联锁经营医学检验实验室名称和地址、咨询电话。
3.其他机构送检标本需注明送检机构名称、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4.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计量单位、参考区间(如适用)、危急值(如适用)、异常结果提示。
5.检验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采集时间、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6.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和备注信息,如必要时应报告与临床诊断相关重要信息。
现请问,第三方医学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需要在报告上加盖检测机构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是否直接适用有关医疗机构及第三方医学实验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即可?无需强制要求在检验报告单上盖公章或检测专用章?
感谢您的解答,谢谢。
答:
你好,留言收悉。《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方医学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属于特殊的法律法规调整。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5-13